马克思对国民经济学形而上学的批判基于巴黎手(2)
事实上,国民经济学对地租的理解也是如此的抽象,以致于在马克思看来显得有些荒谬。萨伊把土地所有者的权力来源看作是掠夺,而斯密则认为土地所有者甚至对土地的自然成果也索取地租,地租的数量取决于土地的肥力程度及位置,等等。马克思指谪国民经济学在这里颠倒了概念:“竟把土地富饶程度变成土地占有者的特性。”[1]37为什么?因为土地富饶程度是外在主体的客体性质,而土地占有者是主体,地租作为这一主体的收入,也就是作为它的所有的部分,是内在的因素,但是国民经济学把这种内在的因素归结为外在的客体性质,这显然是一种悖谬。这和国民经济学对资本的理解是一样的,将其理解为外在于主体的客观权力,进而与真正的本质问题背道而驰。虽然此时离马克思提出剩余价值还有相当的距离,但是他依然凭借着“天才的”洞见,发现了国民经济学的谬误。这种天才的洞见,一方面源于他带有英国经验论色彩的理论观察,另一方面则源于他以德国辩证法的视角对英国经济学的批判。
马克思在对“工资”“资本的利润”和“地租”分别做了批判之后,接着指出:“我们是从国民经济学的各个前提出发的。我们采用了它的语言和它的规律。我们把私有财产,把劳动、资本、土地的互相分离,工资、资本利润、地租的互相分离以及分工、竞争、交换价值概念等等当作前提。”[1]50可见,马克思在此正是以国民经济学当作“真理”接受的前提为出发点进行批判的。劳动、资本和土地之间的互相分离,导致了工资、利润和地租的相互分离,国民经济学不去说明它们之间相互分离的原因,而是把其作为一个前提来接受,并以此展开经济学的论述,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其实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他们不去追问资本作为一种权力,或积蓄的劳动,其真正的来源是什么?当他们把这个真正来源设定在外在因素上时,显然资本的劳动主体本质就被撇在一边了。无论如何,马克思认为这是国民经济学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导致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缺乏根本的批判精神。形而上学以探究最终的存在及其原因为己任,应该说具有相当的批判精神,但在对那个最终存在的追问上却又总是缄口不言。黑格尔认为这种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在于把事物看作一成不变的、静止的东西。正如国民经济学把应当加以阐明的东西当作前提来接受,比如它从私有财产出发,但是却并没有对此予以说明,从而把其当作一个永恒的存在加以承认,而看不到它的历史和未来。这事实上是国民经济学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合理性做永恒论证的基本前提。二是不能理解运动的联系,从而不能对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做出正确理解。在经济范畴上,国民经济学把诸如关于竞争和垄断、行业自由和同业公会、地产分割和大地产的理论重新对立起来,而不能理解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即运动之中的必然联系。三是不能从历史的视角来批判。国民经济学总是把自身置于一种虚构的原始状态,以此对经济范畴及其运动做说明。它把应当加以阐明的东西,比如分工和交换之间的必然关系,却假定为一种历史的事实,而没有从历史的视角进行说明。
对浸润在德国辩证法思想中的马克思而言,英国国民经济学的形而上学瓶颈是一目了然的。当然,有人会指出:作为德国辩证法的集大成者黑格尔为什么没有对国民经济学展开批判呢?问题的本质在于黑格尔并不是一个彻底的辩证法论者,至少在对待私有财产的问题上,他与马克思产生了根本性的分歧。由此可见,黑格尔和国民经济学一样对私有财产采取了形而上学的理解。
二、马克思对国民经济学中私有财产之形而上学性质的初步批判
在马克思以前的空想社会主义文献中,私有财产就曾受到过猛烈批判。但是因为他们不能真正理解私有财产的辩证运动,所以不能在思想中将其根本把握。在卢森贝看来,马克思的批判从开始就在新的原则上超越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因为“马克思的批评从最初起就是唯物主义的和辩证法的”[2]85。显然,卢森贝所谓的新原则即是指唯物主义的和辩证法的原则。实际上,国民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完全物质的、经济的,但他们对待私有财产也像对待物一样,进而在方法上采取了形而上学的阐释方式。卢森贝所说的两个原则确实是马克思从一开始就坚持的。如果缺少唯物主义的原则,就会像黑格尔那样,仅是把私有财产运动视为精神辩证运动的外化;如果缺少辩证法的原则,也就会陷入空想社会主义的思维窠臼,无法在概念的高度上把握它。这是在理解马克思批判国民经济学中私有财产之形而上学性质时应当注意的两个方面。
文章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 网址: http://www.zrbzfyjzz.cn/qikandaodu/2021/0430/5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