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与天人合一关于劳动过程通史研究的若干(2)
总之,新时代社会主义学术的宗旨是原创性与创新性并举,藉以支持和推广《资本论》原理的时代化研究。以“劳动过程通史研究”为切入可以发现,劳动过程构成形式统领了经济运动形式的研究和叙述,在《资本论》中形成以发生学为“内容”、以科学抽象法为“形式”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工作系统。然则《资本论》基本发展逻辑必须视为“发生学”②。诸种经济形式的发生学工作逻辑合力完成有关于商品生产,特别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合·统·分”巨型模型。合——劳动过程(总体思考形式),即以“天人合一”为文明基因和工作编码统筹劳动过程发展规划;统——以劳动过程构成为尺度掌握经济形式构成,形成对象思维学(规定)对于逻辑学的统一工作领导;分——货币和资本形态的独立化运动及各自行动诉求,亦即知识论领域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原则贯彻和执行。如此,中华思想“顶层设计”天人合一创造性地进入中国政治经济学研究视野,劳动过程则作为了理解《资本论》通史线索的一把钥匙,天人合一研究叙述体式相应成为了理解社会主义工作性质劳动过程通史研究之总密钥。
二、劳动过程与所有制
谈起马克思的“抽象”,人们至今仍如猜灯谜般不得要领,盖因谜底“马克思的抽象”乃是以“发生学”为内容的科学抽象法,诸如马克思如何提取“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对象思维形式,以及如何得到与运用“劳动一般”和“生产一般”,如果不理解这些,那么无论如何不能够将伟大的《资本论》归结于资本一般规定。正是澄清了发生学和科学抽象法的“内容”(研究方法)与“形式”(叙述方法)的方法论工作关系之后③,马克思开始转入正面对商品生产方式内部构造的阐述: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形成过程统一的生产过程,是“商品生产过程”(单纯商品生产过程),而作为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之统一,“生产过程是资本主义生产过程”;马克思强调后者“是商品生产的资本主义形式”,很显然,它包含了单纯商品生产过程的规定性[4]229~230。在这当中,马克思探究的劳动过程绝非没有任何语境限制,它是置身于“商品生产方式”的一个界定。例如,所谓劳动过程与“价值形成过程”统一,讲的就是“个体占有制的劳动过程”,而劳动过程与“价值增殖过程”统一,相应是“资本家占有制的劳动过程”。这里,所谓的劳动一般(生产一般的思维形式),不过就是商品生产方式(从思考形式上看,生产方式核心内容是劳动过程与所有制统一)的一般构造形式。所以,马克思这样规划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以及劳动资料[4]208。
然则,劳动力、劳动资料、劳动对象是劳动过程构成的一般形式。所谓一般形式,乃是物质联系和行动联系及其结合的一般表现。同时这里,马克思没有狭义地使用“劳动力”的劳动过程概念,而广义地用了“劳动力的目的性活动”或“劳动力的使用”(处于用状态的劳动者概念),这样很容易将简单商品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方式区分开,即一者是劳动力要素的自身使用,一者是劳动力要素作为“劳动力商品要素”的特殊使用。尽管如此,马克思还是在共同意义上,即从商品生产这个对象思维学意义上界定了劳动过程的简单构成,同时赋予了“劳动目的设定论”的通史研究规定。对于劳动过程,就其简单和抽象的要素而言,是制造使用价值之有目的性活动,“是为了人类的需要而占有自然物,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马克思强调:劳动过程在物质内容上“不以人类生活的任何形式为转移,倒不如说,它为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同时,“劳动过程,就它是资本家消费劳动力的过程来说,显示出两个特殊现象。”[4]215~216从马克思的分析可看出,一定的纯粹规定的劳动过程决定着所有制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一定形态所有制也领导着劳动过程。
从中可以发现,所谓劳动过程简单要素的规定,乃是从劳动过程出发通过机理解剖得到的结果,而不是相反,因为离开整体规定的劳动过程,孤立的劳动力、劳动资料或劳动对象没有任何意义。这是第一点结论④[5]153。第二点结论由这一问题开始:对劳动过程研究能否离开所有制进行?正如对所有制研究而言,撇掉劳动过程是不适当的,反之亦然,恐怕不会存在一个纯粹形态的劳动过程通史研究(并且即便工艺学亦不会局限于永恒形式联系),毕竟离开了所有制,劳动过程中就没有完全意义的主体概念了。马克思的研究重在考察商品社会的转化,是客体批判路径导向的,因而在劳动过程和所有制统一路径上,依然缺少完整的分析⑤[5]149。马克思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关于所有制行动(阶级行动)的一个抽象分析,所基于的物质上的联系和发展是笼统的“社会物质生产力”指标。所以接续的结论就是,即便从《资本论》的研究中也可推出“劳动过程+所有制”乃是马克思完整的通史研究概念,因为单单研究劳动过程本体,那是纯粹工艺学的事件,而如果要研究生产一般的思考形式,即深入探究劳动过程的构成学,则一定涉及这样或那样的所有制规定⑥[5]173[6]。
文章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 网址: http://www.zrbzfyjzz.cn/qikandaodu/2021/0430/535.html